东北林业大学学科建设实施细则(2)

一起优秀网    来源: 东北林业大学学科建设      2016-03-06       本文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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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学科带头人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爱岗敬业,为人师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学术规范,作风正派,治学严谨,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善于从事学科管理工作,组织能力强,团结同志,办事公正,勤于思索,勇于创新。
(二)具有深厚的学科基础理论和丰富的教学、科研实践经验,熟悉本学科前沿的学术动态和具有重大国民经济意义及学术价值的学科发展方向,取得突出的教学科研成果,在国内外学术交流中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声望,研究领域明确而稳定,为某一个学科方向的学术带头人,具有指导研究生的水平和能力。
(三)身体健康,工作精力充沛。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换届年龄不超过五十七周岁,特殊情况可设名誉学科带头人。
第十条 学科带头人职责和权利
(一)主持编制本学科的发展规划,科学设置、调整与凝练学科方向,确定每个学科方向下的研究领域,明确学科发展目标与任务。
(二)协助所在教学科研单位组建结构合理的学科梯队,有计划地引进和培育梯队人才,不断提高学术队伍的攻坚能力。协助做好一级学科负责人、学科方向带头人和负责人的提名推荐及考核工作。
(三)协助所在教学科研单位组织本学科教学工作,制定研究生培养方案,努力提高研究生教育教学质量。做好教师和研究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及与本学科相应的本科教学管理工作。
(四)协助所在教学科研单位组织本学科科学研究、实验室及基地建设工作,开拓富有生命力的学术领域,组织申报国家级和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以及为行业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项目,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学科发展。
(五)定期向学校学科建设委员会汇报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情况,提出学科建设意见和建议。
(六)学科带头人每三年可享受一次为期一个月的学术休假,用以整理科研成果、编写专著或赴国内外进行学术交流。
(七)学科带头人、负责人及学科方向(二级学科)带头人、负责人享受工作津贴,发放标准由学校另行确定。
第十一条 学科方向(二级学科)带头人和负责人条件、职责和权利由所在教学科研单位商所属一级学科带头人参本细则第九条、第十条确定,经所在教学科研单位教授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学校学科建设委员会核准。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科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学校学科建设工作。作为专门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科建设委员会。学科建设委员会委员一般不超过二十五人,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设办公室主任一人,副主任及秘书若干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委员会成员一般从各有关部门主管学科建设工作的人员、学科带头人和负责人中遴选,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一般由校长提名,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学科建设委员会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授权或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召开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出席,表决重大议题时需三分之二(含)以上参会委员同意,所作决议方为有效,并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
第十三条 学科建设委员会职责
(一)根据国家和上级部门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科建设工作有关规定。
(二)审议各一级学科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
(三)定期组织对学科的评估与检查,组织检查各学科规划的执行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
(四)组织审定学校重点学科,审议推荐参加国家评估或省部评估的学科和申报省部级重点学科的学科,审议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点。
(五)审定聘任一级学科带头人。
(六)审议学科建设管理办法、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
(七)建立学科建设工作档案。
(八)协调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和落实学科建设规划。
(九)向学校提交学科建设工作建议或提案。
第十四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不再设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由教授委员会承担本单位的学科建设指导和咨询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一)审议本单位各学科的学科建设规划。
(二)审议推荐一级学科带头人和审议学科方向带头人、负责人及一级学科负责人。
(三)审议学科评估工作,推荐各级各类重点学科。
(四)审议本单位学科建设的措施和办法及各学科建设规划落实情况。向教学科研单位和学校学科建设委员会提交学科建设工作建议。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学校学科建设工作原则是突出特色,兼顾一般。
(一)积极组织相近学科组成学科群申报国家级、省部级和地区性的重大科研项目,组织联合攻关和协作攻关,形成自己的特色和优势。鼓励学科开展应用基础研究,组织多学科参与的社会服务项目。加强科研基地建设,推进学科与国内外的联系和合作。设立青年科研基金项目,支持中青年教师的科技创新活动。
(二)学校设立学科建设专项经费,每年拨出专款保证学科日常运行、重点建设及绩效管理的经费需要。
(三)加强中青年学术骨干队伍建设,做好人才引进和后备学术带头人的培育工作。定期组织学科带头人、负责人管理业务培训,提高学科带头人、负责人的管理业务能力和水平。
第十六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建立学科建设工作评价考核制度,做好学科建设工作年度评价和学科带头人、负责人年度考核工作,向学校提出学科建设工作的建议,包括对学科带头人或负责人调整的建议、学科建设经费投入与使用的建议、对学科给予表彰或批评的建议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在《东北林业大学学科、专业建设实施细则》的基础上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东北林业大学学科、专业建设实施细则》即行废止。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科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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